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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石国税[2006]258号
颁布时间:2006-12-18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6]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搞好宣传。各单位要采取屏幕滚动演示、税务分局(所、大厅)张贴、咨询岗解答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确保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宣传到位。
二、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精神。各单位要科学安排、周密部署,有计划地搞好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对新增业务和变化内容要准确掌握、严格执行,确保2007年1月1日起发票使用符合要求、不出差错。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所需的表证单书由市局和县(市)区分别印制,其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凡上报市局审批的一式三联、上报省局审批的一式四联。)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由县(市)区自行印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4)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由市局统一印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纸质文件随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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