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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港口建设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6]254号
颁布时间:2006-12-14
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务公司收取港口建设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沧地税发[2006]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
国发[1996]29号
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的规定,对神华黄骅港务公司在收取运杂费时代交通部收取的港口建设费,应并入计税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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