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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6]50号
颁布时间:2006-09-05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为2元/吨。
二、采取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元/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对废石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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