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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涉县振兴洗煤厂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6]211号
颁布时间:2006-10-09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涉县振兴洗煤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邯地税发[2006]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涉县振兴洗煤厂系福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65号)等文件规定,同意免征该公司2005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二、你局对该公司要严格按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骗取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免税资格,追回所免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免征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监督执行。
三、根据省局转发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中实行“一次性审批”的规定,对该公司以后年度符合本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不再审批,企业可以延续以后年度享受免税优惠。一旦政策或企业享受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应终止此免税政策,企业可根据规定提出新的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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