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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复函
冀地税函[206]147号
颁布时间:2006-07-12
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办漳卫南运河堤坝养护费收费专用票据的函》(漳函[2006]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使用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河北省水利堤坝养护费定额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52mm,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4种,采用38克防伪水印纸印制(式样附后)。
二、专用发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需要向省局申请领购,并按规定发放至下级地税机关。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依法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在对过往堤坝的机动车辆收取堤坝养护费时,应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如实填开发票开具日期。
四.专用发票自2006年9月1日起使用。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将依法处理。
附件:河北省水利堤坝养护费定额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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