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5-22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对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应在其投放市场的当月,将卷烟的牌号、规格、销售地区等情况以及实物样品上报市国家税务局,以便于采集卷烟价格信息。
二、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应及时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间采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上报有关资料。
上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三友矿山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下一篇: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