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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配套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经贸[2005]818号
颁布时间:2005-09-05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做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配套措施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5]1482号) 转发给你们,请做好学习和宣传,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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