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运杂损耗费标准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197号
颁布时间:2005-10-08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45号)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将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损耗费用由现行不超过18%降为13%。运杂损耗费降低收费标准后,省局不再分别明确运杂费和损耗费的具体收取比例(冀地税函[1998]264号停止执行)。各市、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上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