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97号
颁布时间:2005-04-26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搞好我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省局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中“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本年度征缴入库的往年查补税款或欠税,应分别填写“税款所属期”,或分别开具完税证明。
二、为了搞好税收票证的核算,在税收票证的领发、结报、缴销、核算和报表等环节增加“完税证明”类别。
三、各地在领取和填用《完税证明》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略)
上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的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