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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5]214号颁布时间:2005-06-2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仅限于在本市、县内开具使用,不得跨市、县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