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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石财[2005]550号
颁布时间:2005-09-23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区代理库: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
》(冀财库[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其中,对本通知第三条中相关资金分别按省10%、县(市)区15%的比例分别划入省、县(市)区国库。全部调库工作必须于2005年9月30目前完成。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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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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