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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302号
颁布时间:2005-09-07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有部分市国税局和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在我省个别地区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混乱的现象,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混库”征收的苗头。依据现行法规政策及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依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征管。这是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赋予国税机关的职责,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恪尽职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两个不同的税种。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下达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组织税款入库,决不允许有“混库”行为的发生。
三、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对原内资企业的股权并购、资产并购以及原内资企业的重组、境外上市等形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宣传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切实做到热情服务、公正执法。
各市国税局接本通知后要做好宣传工作,排除干扰,认真组织落实,省局将于今年第4季度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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