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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提高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5]245号
颁布时间:2005-10-08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2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每月汇总和上传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电子数据,于10月10日前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包括手机)上报市局。
二、省局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申报前数据审核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数据审核时,审核人员必须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清单》与原始票证逐条、逐项进行认真核对,不得遗漏。
三、不论所辖企业当月是否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或申报抵扣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各单位都要汇总、上传电子数据。
四、各单位向市局上报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电子数据时,应注意将电子数据上传至服务器FTP://75.20.16.1/四种发票/对应月份的对应文件夹下,以避免数据丢失。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采集汇总工作是强化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中申报前的数据审核工作是提高四小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申报前的审核,可以提前发现错误,提高四小票的比对相符率,减少后期审核检查的工作量。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顺畅,严格按要求进行各项操作,切实做好四小票的采集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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