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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普通发票运杂费、损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304号
颁布时间:2005-09-09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45号)精神,从9月1日起降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运杂费、损耗费收取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杂费、损耗费收取标准
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损耗费由现行的18%降为13%,包括税务机关统一发票和企业衔头发票。各基层售票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调整问题
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价格由省局负责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企业衔头发票价格由各市负责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
三、调整后的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确定
为提高普通发票的发售工作效率,调整后的普通发票销售价格按四舍五入方法确定:手工发票价格小数点保留到角,电脑发票价格小数点保留到分。各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调整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不得擅自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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