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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245号
颁布时间:2005-12-20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期限,全省统一定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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