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85号
颁布时间:2005-04-18
2005年4月18日 冀地税函[2005]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5]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 实。 一、根据我省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各地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石家庄、 唐山、保定、邯郸市局4个单位调查规模要达到当地2004年营业税实际入库数的4 1%以上;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沧州、衡水、邢台市局7个单位调查规模要 达到当地2004年营业税实际入库数的40%以上;省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营 业税纳税户要全部列入调查范围。 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全部列入调查范围。 二、考虑到地税系统工作需要,各地要上报与国税部门重复的企业数据,省局将对 数据进行统一处理。 三、关于汇审和上报市级地税机关要在2005年5月31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汇 审、上报工作。在上报调查数据的同时,要上报调查数据特殊情况的说明和企业纳税人 名录。以上文档电子数据的上报地址和目录为:省局/ 计会处/ 计划/ 税收资料调查/ 2004年。 调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和分析,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要在2005 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
上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