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管理费预算的函
冀地税函[2004]276号
颁布时间:2004-12-13
2004年12月13日 冀地税函[2004]276号 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对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唐冀物请字[2004]1号) 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单位2004年度管理费预算为2000万元。所属企业缴纳管 理费的定额见《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附后)。上述企业按核定定额缴纳的 管理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缴纳管理费超过核定定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不足核定定额的,据实扣除,其未缴的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附件: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略)
上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