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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职责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254号
颁布时间:2004-11-30
2004年11月30日 冀地税函[2004]25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以来,全省各级地 税机关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开展发票清缴、税款征收、纳税人 认定和发票信息采集传输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更好的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进 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省局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职责 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政策的贯彻落实、货物运输业税款征收情况统计表的汇总 上报、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审等工作。 二、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发票信息的传输、比对处理、审核检查和发票管理软件的推 广使用等发票管理工作。2005年1月1日前的发票信息传输工作暂由流转税管理部 门负责。 三、各办税服务厅要在每月15日前将《货物运输业税款征收情况统计表》中的代 开票单位、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情况传递给税政部门。 四、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发票管理部门要做好移交内容的衔接工作,密切配合, 通力协作,形成税收工作的合力,不得相互推诿扯皮,揽权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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