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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250号
颁布时间:2004-11-23
2004年11月23日 冀地税函[2004]2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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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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