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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06号
颁布时间:2003-06-27
2003年6月27日 冀国税发[2003]1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自去年以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了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从而缓解了因出口退税滞后造成的企业资金紧张的困难, 有力地支持了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以后,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主要依据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容易诱发 偷骗税问题,给出口退税审核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出口货物,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有可能存在虚假增大进项税额进 行偷骗税问题。对此,为防范偷骗税问题的发生,现就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 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退税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局要高度重视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征、 退税管理,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加强企业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的审核管理, 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原材料购进、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入库及销售情况,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严防偷骗税问题的发生。 二、各市局退税分局要加强与出口企业所在地基层征税机关的联系,建立企业信息 定期报告制度,使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基层征税 机关受理企业纳税申报时,要严格审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 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栏目以及入库单证、付款凭证等。凡发现购进货物的真实性存在疑 问的,要深入生产企业、供货企业或个人调查核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局退税分局。 三、各市局退税分局在受理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和计算机审核软件进行审核和管理。凡生产 型出口企业出现购进货物不均衡、进项税额忽高忽低,企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应纳税额、 购进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价格出现异常,农产品或废旧物资占企业原辅材料60%以上等 情况的,各市局退税分局必须从严审核把关。必要时要抽查企业不同时期的进项抵扣凭 证和有关帐目资料,核实有关情况。凡发现存在疑点的,一律暂缓办理“免、抵、退” 税的审核、审批,待查清无误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对经核查发现 企业确有偷骗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当地税务稽查部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加强有关退税管理工作,要建 立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人。对因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 具体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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