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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589号
颁布时间:2003-12-17
2003年12月17日 冀国税函[2003]58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知》中第五条第三款,生产企业清算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 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汇总,各市局出口退税分局依据本《通知》第五条 第三款所列公式计算免抵税额,并与2003年度已通过机审的免抵税额相加,作为2 003年度应免抵税额,按清算办法规定上报省局。 二、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在当期按前期出口 本期收齐单证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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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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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部分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缴库情况的核查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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