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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2003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4]265号
颁布时间:2004-05-25
2004年5月25日 冀国税函[2004]2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申请税前扣除贷款呆帐损失的函》(工银冀计财 [2004]38号)收悉。经逐级审查核实,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申报的呆帐损 失中584244389.52元(详见附件),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准予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上述呆账损失 在2003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附件:河北省工商银行2003年度核销呆帐清单 行 名 贷款呆帐 扣除笔数 贷款本金 经税务代理所审核后扣除金额 省行营业部 46 82143408.77 82101302.23 唐山分行 17 52332590.18 52332590.18 秦皇岛分行 10 48619850.00 48619850.00 邯郸分行 21 12661652.00 12661652.00 邢台分行 21 125134738.19 125134738.19 衡水分行 4 12593000.00 12593000.00 沧州分行 1 1630000.00 1630000.00 保定分行 2 7867000.00 7867000.00 廊坊分行 7 24585000.00 24585000.00 承德分行 10 104659256.92 104659256.92 张家口分行 42 112060000.00 112060000.00 合计 181 584286496.06 5842443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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