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调剂使用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4]190号
颁布时间:2004-07-12
2004年7月12日 石国税函[2004]19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宣 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调剂使用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27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宣传费 和业务招待费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调剂使用的通知
上一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调剂使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