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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130号
颁布时间:2003-03-21
2003年3月21日 冀国税函[2003]1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我省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的开具、录入及传输工作,经过各级国税机关的共 同努力,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少数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漏报 或信息不正确的问题,影响了我省出口退税审核的正常进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源 头监控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省局与石家庄市局共同开发了“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 系统”软件,使专用税票从开具、录入、及传输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杜绝了漏报或 信息不正确问题的发生。为此,省局作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县(市、区)局要按照省局要求,原则上由税政征管部门集中开具出口货物 专用税票。对已实现集中征收的县(市、区)局,可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开具。个别用票 量较大、出口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局,经市局退税部门同意,除县(市、 区)局税政征管部门开具外,也可由个别基层税务分局(所)填开。 二、凡承担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工作的单位,必须明确一至两名专职人员负责此 项工作,人员名单须上报市局退税部门备案,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未经市局主管出 口退税工作的局领导批准,人员不得更换或调动。 三、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单位,必须设立手工台帐,详细记载专用税票的使用 情况,包括专用税票开具的起始段、终止段;未开具的废票号;被缴销的税票号。 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系统”软件由县(市、区)局税政征管部门安装使用, 各开票单位每月应持专用税票开具的手工台帐及本月开具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软盘报到 县(市、区)局税政征管部门,由税政征管部门的专人根据手工台帐,将专用税票的开 具票段录入到该软件中,使用该软件检测缺漏信息、错误信息并打印报表,核实报表无 误,由主管局领导签字,汇总生成上报数据,一并上传给市局退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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