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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46号
颁布时间:2003-09-11
2003年9月11日 冀国税发[2003]1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 真做好登统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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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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