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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193号
颁布时间:2004-08-30
2004年8月30日 冀地税函[2004]19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 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的土地使用税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或备注栏中注明土地面积、坐落地址,请一并 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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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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