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及换版作废发票管理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112号
颁布时间:2004-06-10
2004年6月10日 石国税发[2004]112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市局于近日对申请核销的部分县(市)、区局的换版作 废发票进行了抽查,检查中发现新华区国税局丢失(2003)年版石家庄市商业销售 发票四联万元版七本,(2003)年版石家庄市商业销售发票七联十万元一本,目前 已查明其中一本流入社会,造成一定损失,特此,市局提出对新华区国税局予以通报批 评。为严肃纪律,明确责任,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市局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换版作废普通发票的管理和缴销工作。 (一)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换版作废普通发票进行认真彻底地清查,并将 清查情况及出现的问题于6月18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各单位清查完毕,抓紧时间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报市局审批后,尽快安 排对换版作废普通发票进行缴销。 (三)各单位在缴销过程中,要严格对发票的名称、数量、起止号进行核对,确保 无误后再行缴销。同时要严防在缴销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 (四)各单位还要对纳税人的换版作废发票作一次认真、彻底的清查,发现问题及 时上报、解决。要做到不留死角。 此次清查各局要认真对待,并明确专人负责,6月18日后如再出现问题,要一追 到底,从严处理。 二、各单位在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中,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鼓励其用票,但发售的发票 数量必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申报的诚实程序综合确定。 三、各单位要认真强化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制度。审验旧票不仅要审验领、用、 存的数量(本、份),而且要累计其开具的金额,并要与其申报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比对。发票管理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 基础性作用。 四、在发票管理的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各个环节要加强管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CTAIS 程序办理,严禁越权操作。 五、CTAIS 中要求所有的单位对普通发票的月结必须同一天进行,市局才能完成月 结存工作,所以各单位要严格按市局规定的日期(每月最后一天)进行月结。 六、请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切实把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做好,对出现问题 的单位不仅要通报全市,同时要与目标考核挂钩,严重者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一篇: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