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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4]107号
颁布时间:2004-07-01
2004年7月1日 冀国税发[2004]10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7月份起,各市应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采集汇总的《开具清单》 和《抵扣清单》电子数据通过FTP上报省局,上传方法同运输发票。 二、各市在汇总上传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局联系。 联系人:流转税处 李文超0311-8625282 信息中心 张世红0311-8625353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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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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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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