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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冀国税发[2004]89号
颁布时间:2004-06-01
2004年6月1日 冀国税发[200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唐山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是我省唐山市一家中外合作企业。于2002年1月成 立,投资总额15140万元,注册资本7570万元,合作期限22年。经营范围为 电力、热能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发<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使用范围的通知> 的通知》(国税发[1999]13 2号)文件规定,该企业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我局拟同意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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