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CDMA运营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275号
颁布时间:2003-12-15
2003年12月15日 冀地税函[2003]275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CDMA运营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联通有限冀计财字 [2003]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四款“邮政电信 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 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我局同意 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取得的全部CDMA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河 北分公司的网络使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联通新时空河北分公司取得 的网络使用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上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各类开发区涉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