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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铁路工业总公司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4]98号
颁布时间:2004-02-17
2004年2月17日 京国税函[2004]98号 丰台、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对北京铁路工业总公司多种经营管理分处2003年度收取上级 管理费的请示》(丰国税发[2003]6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8]62号)的规定,考虑到北京铁路工业总公司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对所属企业进行业 务管理和经营服务并无固定性收入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同意北京铁路工业总公司多种 经营管理分处向所属企业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43万元。所属企业在批准的 限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管理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 结余,应并入本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北京铁路工业总公司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河北) 企 业 名 称 提取金额(万元) 纳税地点 1.石家庄铁路机械修理综合服务部 0.7 石家庄 2.石家庄铁路亚达工贸公司 0.9 石家庄 3.石家庄市宏铁运销公司 0.2 石家庄 4.保定铁路工务器材厂 6.7 河北保定 5.保定铁路经贸公司 0.1 河北保定 6.保定铁路建筑装潢工程处 1 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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