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7]18号
颁布时间:1997-02-19
1997年2月19日 冀地税函[1997]18号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即承地税函 发[1997]2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 规定,个人以村、厂名义或挂靠医疗单位,独立从事医疗经营,不向上述单位缴纳承包 费,收入与经营由本人负责的,其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同意你局 意见,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