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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239号
颁布时间:2003-11-05
2003年11月5日 冀地税函[2003]239号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唐 地税发[2003]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技术开发项目46项,费用预算39100万 元,由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集中开发研制,根据《河北省企业技术开发 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提取技 术开发费。但考虑到研发进度及费用使用情况,2003年度可向其所属股份公司集中 提取技术开发费3亿元。股份公司按核定数额上缴的技术开发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 准予扣除,但不计入技术开发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集团公司 集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 业所得税;也可结转下年使用,但须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 唐山钢铁集团公司2003年度技术开发项目14项,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现予 以确认。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列支外,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允许 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要严格 按照税法规定的列支范围掌握,请通知并监督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用预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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