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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83号
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冀地税发[2003]8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 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车船使用税 (一)柴油四轮车的车船使用税,按载货汽车征收。 (二)利用废旧汽车底盘改装的货车,其车船使用税按载货汽车减半征收。 (三)已办理执照的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下同),以执照标明的载货吨位为 计税标准。未办理执照或自行改装的载货汽车,由税务机关按实际载货能力核定载货吨 位做为计税标准。 二、印花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 该分支机构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上级单位记 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为避免重复扣 税计算困难,对总机构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一级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上级核 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贴花(包括上级拨入资金、内部资本或类似科目)。对一级分支机构 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上级核拨的账面资金不再贴花。其他营业账簿,仍在 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二)广告合同贴花问题。各种形式的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活动,凡各方就此书立 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广告合 同,应按合同(凭证)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三、房产税 (一)对出租房屋一次取得若干年租金收入的,以每年平均分摊的租金为计税依据, 按年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 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无法划分的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单位等纳税人出售房屋产权后,未办理相应的土地 使用权证书的,按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租用土地(包括租用耕地、房产占地)用于生产经营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对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抵、退”办法的,其免、抵增值税、消 费税部分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纳税人(包括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 即退等办法发生的退税,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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