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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100号
颁布时间:2004-04-23
2004年4月23日 冀地税函[2004]10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转发 给你们。今后,各级地税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严格按照新 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执行,《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表证单书》税收 法制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同时废止。 附件: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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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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