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4]39号
颁布时间:2004-02-10
2004年2月10日 石国税函[2004]3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 通知》(冀国税函[2003]5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文件精 神及我市实际,明确以下两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各单位上报市国税局审批。各局应由专人负责, 并建立减免税审批台帐,加强所得税审批的管理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财产损失数额500万元 以上的层报省局审批,500万以下由市国税局审批。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
上一篇: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抵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