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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3]233号
颁布时间:2003-09-29
2003年9月29日 石国税发[2003]23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现将此类企业 的减免税审批程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 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以上资料需一式三份,企业、税源管理科、税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后,由税源管理科受理后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情况属实 且符合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报本局税政部门审批。凡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三、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审批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 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报市局税政管理处备案(备案表参照石国税发[2003]54号 附表二)。 四、市局对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及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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