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251号
颁布时间:2003-05-29
2003年5月29日 冀国税函[2003]2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一、需要对手写万元版改千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售部门应在发票发售时 将万元版专用发票上金额栏、税额栏的“万”两栏,通栏加盖“千元票”戳记。 二、对非防伪税控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改版的,应在密文区加盖“千元票” 戳记。 三、“若干规定”第一条称“部门确不需要使用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为使用手 写千元版专用发票”,应掌握以零售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且销售货物单位价格不超过五 千元的,一律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 四、在抗击“非典”特殊时期,各市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行 力度,力争在六月底前推行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一篇: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干式复写纸发票使用范围合并发票票种和启用新票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