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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3]153号
颁布时间:2003-07-15
2003年7月15日 石国税发[2003]15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 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见附件),并结合日 常征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对本辖区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一次清查,对未办理 税务登记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局应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免 税范围、征税方法,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免 税以及代表机构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方法等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权 限,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各局要加大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对代表机构申报的纳税资料应认真审核, 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以将所有代表机构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 各局应于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清理工 作,并将清理结果、本辖区内代表机构户数、征免税范围、征税方法以书面形式上报至 市局涉外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略)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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