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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3]77号
颁布时间:2003-04-18
2003年4月18日 石国税发[2003]77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国税发 [2003]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关于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中所称生 产的化肥、农药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列举的化肥、农药。 二、各局应按照省局要求切实为私营个体经济做好服务,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要按规定做好审批工作,同时注意提高审批效率。 三、各局还应做好本局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的总结、统计工 作,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半年、全年总结报市局办公室、税政处各 一份。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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