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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预〔2015〕63号颁布时间:2015-08-31
各财政局,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9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与中央结算划转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享或分担,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