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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9号颁布时间:2015-08-26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在近期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决定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公开选择工作自2015年8月19日开始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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