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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情况的报告
津财税政[2007]第9号
颁布时间:2007-07-03
市政府: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情况及意见报告如下:
一、民政福利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现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发生亏损,还可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纳增值税,其中,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全额返还已纳增值税,属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之间税收政策不平衡,一些安置残疾人的民营、外资等企业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二是享受政策的残疾人的范围偏窄,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没能纳入政策范围;三是按安置比例减免税的办法缺乏公平性,并且对盈利水平高的行业存在过度减免的问题;四是税收政策设计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导致在税收征管中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实施效果不理想,减免税规模与安置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协调。
据统计,我市目前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735户,安置残疾人员12703人,2006年度减免税额101903万元,其中:增值税83564万元、营业税23万元、企业所得税18316万元;2007年1至5月减免税额55718万元,其中增值税45943万元、营业税13万元、企业所得税9762万元。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及产生的影响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扩大了政策适用的单位范围和残疾人范围。单位范围从现行的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举办的企业扩展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它单位。残疾人范围从现行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扩展到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二是优化了税收优惠方式。流转税由全额返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改为按照安置残疾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由金额免征改为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的工资,并对流转税退税或减税收入免税。三是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即受惠单位在残疾人安置比例、安置人数、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残疾人工资以及残疾人安置设施等方面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据分析,政策调整可能带来以下影响:一是新政策采取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的政策,可能会造成税收优惠在总量上的减少。以增值税为例,政策调整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平均减免税额约6.6万元,而新政策限定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二是新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人数应不少于10人的条件,将使我市约有300余户原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不能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三是新政策规定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必须为安置的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可能也会减少享受政策的企业户数。
为落实好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我市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最高限额。新政策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可退还的流转税限额,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按照我市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740元/月)计算,其6倍已高于3.5万元的最高限额,因此拟确定我市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密切与民政、残联等部门沟通情况,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和年审制度,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与国家有关部门,以确保残疾人就业政策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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