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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7]第12号颁布时间:2007-05-30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9号),2006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70元,3倍为7110元。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9号)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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