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6]11号
颁布时间:2006-10-17
各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区县地税局来电,请示对单位为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一致,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上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