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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进[2006]第28号颁布时间:2006-09-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 1 3 9号)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84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出口退(免)税工作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好《通知》的有关规定,是推动“财税[2006]1 3 9号”文件顺利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各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做好出口退税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便函[2006]069号)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将《通知》精神立即传达到每户出口企业。
  二、各单位须克服一切困难,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集中时间和人力,做好出口合同的接收、审核和备案工作。同时,要严格掌握工作标准,凡出口企业报送的合同有任何一方面与《通知》第一条不符的,不得予以备案。
  三、为方便审核,对于出口企业要求备案的外文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要求其准确翻译成中文。
  四、出口企业将已备案的出口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须在备注栏打印英文大写字母“A”字,并尽可能将上述货物集中在一起申报退(免)税,以便与当月申报的其他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区别。
  五、请将《通知》附件1的内容做如下修改:将所有“合同金额” 栏细分为三个栏目,其栏目内容分别为“合同结算币种的金额”、“合同结算币种的金额折美元金额”、“合同结算
币种的金额折人民币金额”。 
  六、各单位须于2006年1 0月2 5日以前,将本次合同备案工作详细情况整理成书面报告,连同汇总填报的《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一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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