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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审核认定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07-0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款征收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4]21号)第二条规定,对政府因道路、桥梁、绿地等非经营性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拆迁标准给予原用地单位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审核认定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批准不予征收营业税的补偿项目,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开具“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认定书”(见附件1)。
二、主管地方税务局对取得补偿收入的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审核批准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填报“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审核认定表”(见附件2),同时附下述资料一并报市局备案。
1.说明拆迁范围内土地规划用途的政府文件,一般为道、桥、路、绿地等公共设施项目的立项文件或政府的会议纪要;
2.拆迁补偿协议;
3.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开具的票据;
4.如果拆迁补偿工作不是由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拆迁补偿单位直接进行的,则需提供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拆迁补偿单位出具的委托实际实施拆迁补偿单位进行该项工作的委托书或会议纪要等证明性文件;
5.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需报送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认定书(略)
2.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审核认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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