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依照减免税类别,报送相应的资料,并分别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作出处理时,应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一)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其申请时,填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内容时,填发《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受理纳税人的申请时,填发《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三、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备案资料除《办法》第19条规定之外,还应提供与减免税相关的有权机关认定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对于报批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填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填发《不予批准通知书》。对于备案类减免税提请备案的,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发《减、免税备案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
五、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时将分户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市局主管处室备案。
六、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15日前书面向市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总结报告。减免税总结报告的具体内容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撰写。
各单位在执行《办法》中遇到具体税种问题时,请及时向市局相关处室反馈。
附件:1.减免税相关文书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②《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略)
③《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略)
④《减、免税备案通知书》(略)
⑤《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略)
⑥《补正材料告知书》(略)
⑦《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⑧《不予批准通知书》(略)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送的资料(只发电子文档)(略)
3.外资企业减免税报送的资料(只发电子文档)(略)
4.流转税减免税报送的资料(只发电子文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