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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津发改商贸[2006]第34号颁布时间:2006-01-24


  现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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