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外,其它减免税按照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二、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程序仍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地税征[1998]18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三、报批类减免税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依照现行规定确定审批条件。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需要报送的证件、资料仍按《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每年5月底前,按税种统计减免税审批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市局统计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市局以前下发的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为准。